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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撂明天不用來了! 勞動部:違法

勞工在職場,最怕遇到資遣,甚至就是主管一句「明天不用來了」,就必須收拾包袱、款款走人。勞動部重申,雇主如果沒有進行預告,直接要勞工不要到班,就已經違法。 勞動部表示,雇主只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終止勞動契約。根據第11條,包括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必須依照規定進行預告並給資遣費。
如果是根據第12條,勞工只要出現下列任一情形,包括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時,雇主在知悉後30天內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部表示,如雇主涉及非法解僱,勞工得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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