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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穿短裙」列徵才條件挨罰45萬 法官再認證歧視

高雄某臉書社團前年4月刊登徵求助理,開出需求條件「配合公司服裝穿短裙」、「20歲附近體能較佳者優先」,遭檢舉就業服務法等,高市府勞工局開罰45萬元。管理員提訴願遭駁後,再打行政訴訟官司;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就業歧視,判決管理員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該臉書社團在2017年4月27日刊登的徵才訊息,希望工作地點在高雄為主,並稱沒有性別歧視,不過接連寫下「我們沒有性別歧視,只要能配合公司服裝穿短裙者皆可」、「因為工作常常需要跋山涉水,為了安全顧慮,年齡高者建議不要來應徵,應以20歲附近體能較佳者優先」。
高市府勞工局接獲檢舉後,給予該社團管理員陳述意見,並提報高市就業歧視評議會委員會,經決議成立性別及年齡歧視,違反就服法、性別工作平等法,開罰45萬。 該社團管理員提告主張,因限於助理工作性質,才招募特定的性別、年齡,因助理工作需要足夠體力,為避免求職者事後發現體力難以負荷,也確保工作中人身安全,才建議年齡較高者可多加考慮,並沒對求職者就業歧視或差別待遇。 合議庭檢視整篇徵才貼文,發現應徵對象明顯是20歲的女性,不過工作內容「舉凡社團活動,老闆雜事,洗衣打掃,地產買賣一應俱全」,卻不是一定要20歲女性員工才能完成的,但相關條件使男性或20歲以上女性求職者不能或不願來應徵,影響求職過程中應有的面試機會,明顯違法,高市府勞工局罰鍰45萬無違誤。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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