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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已大幅提高盜伐刑責,切莫以身試法。

森林法第50條修正,提高銷贓行為刑責,針對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都將刑度予以提高為6月以上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並提高至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且法律條文規定為「應併科」,也就是說,進行銷贓森林產物者,除了最少關6個月以上外,還要罰至少30萬元。
森林法第52條加重條款修正,對於竊取貴重木如針葉樹之紅檜、臺灣扁柏、臺灣肖楠、紅豆杉或牛樟等具有生態或高經濟價值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也就是說最高可處10年6月有期徒刑,罰金也再提高為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
透過這次森林法之修正,已大幅提高竊取森林主、副產物及收受贓物等行為之有期徒刑刑度與罰金金額,彰顯森林資源之重要性並進而維護國土保安與森林之公益及經濟效用。面對如此重的刑責威嚇,請山老鼠切莫再以身試法,林務局對於山老鼠集團絕對不會放過,將持續運作檢、警、林平臺,把山老鼠集團一網打盡,也請全民共同守護山林。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請各會員公司加強對外籍移工宣導,以免觸法。[多國語海報,如附]



舉發盜伐,檢舉獎金等你來拿
依據森林保護辦法第30條規定,只要舉發盜伐案件(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經查獲人犯者,立即發給每案新台幣5萬元以下之檢舉獎金;若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後,再依查獲贓物之贓額10 %發給全部檢舉獎金,最高每案可領取新台幣300萬元。
另森林法於104年已完成修正,增列「窩裡反條款」,依據森林法第50、52條規定,涉及盜伐案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檢察官進行刑事偵查程序時,提供與案情有關的待證事項,或同案的其他犯罪行為人之犯罪事證,使檢察官能夠加以追訴者,經過檢察官同意後,可減輕或免除其刑;故涉及該盜伐案件之檢舉人,不適用以上獎金發放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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