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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在台期滿 雇主可申請延長3個月

勞動部今天表示,為避免人員跨境流動,若移工在6月17日至9月17日間工作期滿,雇主可以申請延期3個月;前次已經申請過延長者,若快屆滿也可再申請延期。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在官網發布函釋,自今年6月17日至9月17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的移工,累計在台工作期間將屆滿12年或14年者,雇主為聘僱該移工,可以再申請延期3個月聘僱許可。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發展組長薛鑑忠指出,主要是為減少武漢肺炎(2019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疫情期間人員跨境流動,若移工在台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雇主可提出延長3個月的聘僱許可;另前次已申請延長者,若快屆滿,也可再次提出申請延長聘僱許可3個月。
因應疫情,勞動部3月24日開放第一次聘僱許可延期,若移工在3月17日至6月17日期間期滿,雇主可以在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後14天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延長3個月。
根據勞動部統計,第一波在3月17日到5月31日期間為將屆滿在台年限移工申請3個月聘僱許可的申請案件共計有1033件,其中有656件為產業移工,其他是社福移工。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的移工,累計在台境內工作期間不得超過14年;從事其他類別工作的移工,累計工作期間不得超過12年。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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