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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禁止性傾向歧視

Q:什麼是「性傾向歧視」?
A:職場上我們看的是工作能力,而性傾向與工作能力無關,如果我們因為求職人或受僱人的性傾向不同,而給予差別待遇,或藉故調職、資遣,即構成「性傾向歧視」。 不管是何種性傾向者,工作權皆受法律保障。在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皆明訂雇主不得有性傾向歧視,也訂有相關罰則喔!
隨著社會的多元發展,我們對於不同性傾向者應給予更多認同與支持,創造一個開放尊重、兼容並蓄的友善工作環境。
相關連結:
勞動局常見問答:https://bit.ly/2H2KDpU
就業服務法:https://reurl.cc/6lKj1y
性別工作平等法:https://reurl.cc/Grn5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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