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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轉知】衛生局原則同意「入住本市防疫旅館進行居家檢疫之外籍移工,於居家檢疫14天期滿後,得續住於原防疫旅館進行自主健康管理」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轉知】衛生局原則同意「入住本市防疫旅館進行居家檢疫之外籍移工,於居家檢疫14天期滿後,得續住於原防疫旅館進行自主健康管理」
一、 入住本市防疫旅館進行居家檢疫之外籍移工,於居家檢疫14天期滿後,倘仲介/雇主請求續住於原防疫旅館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者,考量近期發生多起外籍移工檢疫期滿後至外住宿於一般旅館(或宿舍),經仲介/雇主安排自費採檢後檢出COVID-19陽性,為減少社區傳播風險,衛生局原則同意續住,續住期間該等移工不視為一般旅客,防疫規定比照居家檢疫規範,不得外出工作、擅自離開房間。
二、 申請續住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及配合相關規定:
(一) 以完成居家檢疫之外籍移工為限,並以將安排自費採檢者為優先。
(二) 日期至多為7天,含居家檢疫共計21天。
三) 不視為一般旅客,防疫規定比照居家檢疫者,除就醫或安排自費採檢外,不得擅自離開房間。
(四) 接受請求之旅館應提供相關資料向觀光局報備。
(五) 倘遇臨時緊急防疫旅館需求,得要求該等移工移出至一般旅館。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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