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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提醒:「被照顧者往生」應於勞動部之公文送達後14日內,前往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登記」.....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Q:我們家的長輩 往生了,這幾天又收到勞動部 的公文,內容好像是說要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幫移工登記轉換雇主,不然就要讓移工返國 ,但我們家的移工表現很好,可以不要理會這份公文嗎?
A:不可以 喔!
為了保障移工 在臺之工作權益,如果收到勞動部 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且具有不可歸責於移工之事由(如被照顧者往生),切記三大重點哦!
1、雇主應於勞動部之公文送達後14日內,前往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登記」,移工並應自登記之翌日起算60日內轉換雇主 。
2、如移工有符合延長轉換期限的事由,可在公告轉換期限屆滿前14日內,向勞動部 申請延長轉換雇主期間,但僅以1次為限。
3、如移工屆期仍未找到新雇主,身為雇主的您,必須協助移工返國 事宜,否則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 亦將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及管制後續移工的申請 ,不可不慎! 「台灣就業通」宣導影片:https://fb.watch/55MvyalS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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