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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申請移工招募或聘僱許可期間,若被看護者往生雇主應處理程序

前陣子我們才委託仲介公司申辦外籍家庭看護工 ,但家中的長輩已不幸於日前 往生了,申請的外籍移工還沒來,要怎麼處理呢?
A:
被看護者死亡後,雇主原具備聘僱外國人資格,會因被看護人死亡而消滅,就不能向勞動部遞件申請移工招募或聘僱許可。
請雇主即時告知委任仲介業者被看護者已往生一事,避免仲介業者在未知情狀況下續行申請程序 ,導致雇主可能涉及提供不實資料而觸犯「就業服務法」,將可能被處以最低30萬 、最高150萬元之罰鍰。
法令依據:
【就業服務法】
第5條第2項第5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第40條第1項第8款:「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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