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 -- 「在臺停留期間達180日之外國人,得於疫情期間申請特別延期停留措施」自111年11月1日至111年11月29日為終止實施之緩衝期間,並於111年11月30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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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停留期間達180日之外國人,得於疫情期間申請特別延期停留措施」自111年11月1日至111年11月29日為終止實施之緩衝期間,並於111年11月30日終止。

「在臺停留期間達180日之外國人,得於疫情期間申請特別延期停留措施」自111年11月1日至111年11月29日為終止實施之緩衝期間,並於111年11月30日終止。 本署於109年3月為因應各國於疫情期間,皆採取邊境嚴管及飛航限制,爰針對停留期間達180日之外國人,因航班限制致無法如期離境者,實施可向本署申請特別延期停留30日措施,且無延長次數之限制。由於各國多已鬆綁邊境管制,前開措施已於111年(以下同)5月30日終止,但基於防疫及人道考量,符合下列規定者,仍得檢附相關佐證文件,向本署續予申請特別延期停留:
一、 其配偶、經註記之同性伴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合法居 留者。
二、持外國護照入國之兼具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身分者。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辦理延期停留必要者。
四、其他具正當理由且經審酌確有必要辦理延期停留者。
文長,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7229/7232/323726 

配合邊境及檢疫鬆綁 終止外來人口自動延期停留
配合我國鬆綁邊境及檢疫措施,內政部移民署宣布,針對109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國(境)且目前尚未逾期停留的外國人、中港澳人士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111年10月5日自動延長其在臺停留期限30日後,將不再予以自動延期,並寬限至111年11月30日前離境。… 移民署進一步表示,外來人口如有因疾病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等情況時,可以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長在臺停留期間。
【問答集】
文長,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29/7238/323779/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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