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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本月新會員:嘉龍集團股份公司、雙合人力開發有限公司、長耕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加入共同為人仲業一起努力~●請各會員於113年07月10日前完成113年度第二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求才狀況申報表;若有填寫不實之情事或未申報,可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1款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請會員留意。 ●恭賀 哲陞實業有限公司 胡中裕先生 高票連任本會第八屆理事長、永信國際有限公司 朱志成先生 高票連任第八屆監事會主席 ~※※印尼代表處提醒:至印尼代表處洽公,一定要著正式服裝。 ※歡迎加入本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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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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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以協助政府,推展人力規劃及就業服務政策,並配合政府政策,協助維持國內及跨國人力仲介市場之秩序,提昇人力仲介業之形象,促進國內外人力仲介資訊之交流為會務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協助政府,推展國內外就業服務之人力仲介及人力資源研究事務。
  2. 協助政府,推展就業服務政策,並積極參加國際間各項相關人力資源,人力仲介之學術活動。
  3. 有關國內外人力仲介及人力資源事務之研究,統計調查事務。
  4. 配合國家外交,經貿與勞務相關事務之發展,加強會務組織,設立各就業委員會以利會務發展。
  5. 有關國內外人士在台就業相關事務之探討。
  6. 有關會員委託辦理國內外人力仲介及人力資源相關之管理事務(依據政府核可範圍及規定辦理)。
  7. 建立資訊網站,並調查、統計會員及國內外人力仲介及人力資源事務之動態資料,提供政府及民間參考。
  8. 承辦政府機關,團體機關、團體或會員委託辦理有關專業人力培訓講習及考試。
  9. 移民機構移民居留業務、講習及專業人員考試。
  10. 有關國內外會員合法權之維護事項。
  11. 提供資訊及出版相關刊物。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構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甲、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關或團體。
乙、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繳款期限為當年度2月底前,經催繳仍拒不繳交者即予停權。
至當年度6月底前仍未完成會費繳款者,視同喪失會員資格,即為出會。
本條文經報備主管機關核備後自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
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務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9. 移民機構移民居留業務、講習及專業人員考試。
  10.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九人,後補監事三人,遇理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因事未能出席理監事會議應請假。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並指定副理事長五人,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任之。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一人代表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事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互推一人擔任
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及(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推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會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次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之。
本會辦理會員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 會費: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團體會員每月新台幣壹仟元整,每年繳納一次。
  3. 事務費。
  4. 會員捐款(含贊助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8. 前項第二款經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行之。並經報備主管機關核備後自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國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著,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著,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九十年四月十八日台(九十)內社自第九0一三三九0號函准予備查。
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變更部分條文,報 經內政部於一0五年五月十九日台內團字第一0五00二二七七三號函、一0七年四月三十日台內團字第一0七00二四六八八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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